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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存摺、提款卡給別人,被判洗錢罪

已更新:2021年7月29日

交出提款卡、告知密碼,卻不去掛失止付,觸犯洗錢罪


單純提供帳戶不是洗錢防制法定義的「洗錢」,不會構成洗錢罪的正犯。


但如果提供者認識到帳戶可能被拿去收受、提領犯罪所得,構成洗錢罪的幫助犯。


法院認為,提供帳戶者不僅交出提款卡、告知密碼,還要不去掛失止付,便是知悉帳戶不僅會被用來收受款項,還會用來提領款項,對於製造金流斷點的提領行為當然有所故意,應構成洗錢罪。


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,「收受、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人頭帳戶、警示帳戶、車手所觸犯的法律刑責 :


  • 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

  • 加重詐欺罪則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

  • 涉及參與組織犯罪還會被強制工作3年


一旦觸犯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,建議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擬定訴訟策略,把傷害降到最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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勝訴判決案例參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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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Comment


羅大可
羅大可
Nov 07, 2021

貴律師您好:我因被騙說他們不是詐騙的是洗錢 也就是地下匯兑.所以不會有受害者,但我已經被 請示帳戶了 我很後悔 請問 這種情形下我 如果願意轉為污點證人心得通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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