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、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,會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。
因涉及詐欺案件而被設為警示帳戶者,待司法程序終結後,該如何解除警示帳戶呢?
Step1.等待刑事判決結果
➤攜帶正式判決書至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
※住家或辦公場所附近的警察機關亦可
Step2.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的申請表
➤一式兩份,一份給受理單位、一份給受通報之金融機構
申請時須攜帶以下文件:
1.身分證件
2.刑事判決書
(不起訴判決書 或 徒刑執行完畢之證明)
Step3.帳戶所屬銀行會在1~2個星期後,收到解除警示公文
Step4.致電到帳戶所屬銀行確認警示帳戶是否解除
Step5.確認原帳戶不當得利
(詐騙集團匯入之贓款)是否已返還
※順利解除後須重新申辦帳戶,才能正常使用交易功能
其他情況而被列為警示帳戶,解除流程如下:
一、被他人冒名申辦開戶
應申請信用報告書並攜帶證明身分證件
至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,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。
二、不知情狀況下,帳戶遭人盜用
(作為犯罪帳戶)
被誤設為警示帳戶或作為犯罪帳戶使用,申請人(代理人)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至戶籍地的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。
※如「租借帳戶」、「求職」、「貸款」等因素,將帳戶交予他人而被列警示者,則不適用
仍須等待案件判決結果。
※不知情者帳戶遭盜用,經警方調查屬實,與被害者(匯款方)達成和解,簽署和解書或由申請人(帳戶原主)主動將爭議款項領出隨案移送,警詢筆錄後,得以申請解除警示。
✍ 人頭帳戶、警示帳戶、車手所觸犯的法律刑責 :
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
加重詐欺罪則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
涉及參與組織犯罪還會被強制工作3年
一旦觸犯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,建議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,擬定訴訟策略,把傷害降到最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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